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联营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联营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