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