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