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