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