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八十八条 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