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八十七条 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三节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