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