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