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九十八条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