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九十七条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