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九十条 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