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九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九百零二条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九百零一条 目录 第九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