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