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六百五十四条 第三编 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三条 目录 第六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