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六百四十二条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