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六百四十二条 第三编 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第六百四十一条 目录 第六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