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六百二十二条 第三编 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六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