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四节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