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五百一十六条 第三编 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五条 目录 第五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