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二编 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二编 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百九十八条 目录 第四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