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