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二编 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二编 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利用目的和方法; 地役权期限;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三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