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利用目的和方法;

地役权期限;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