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土地界址、面积等;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土地界址、面积等;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