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第九章 目录 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