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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3. 第一编 总则
  4.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5.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6.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被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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