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