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捏造、歪曲事实;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