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千零八条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第一千零七条 目录 第一千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