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九百九十七条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第九百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