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九百四十八条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百四十七条 目录 第九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