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九百四十七条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六条 目录 第九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