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九百一十四条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九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