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九百一十三条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九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