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九百零九条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储存场所;

储存期限;

仓储费;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