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九百零九条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储存场所;
储存期限;
仓储费;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储存场所;
储存期限;
仓储费;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