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公民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