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开展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