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团结所联系的群体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