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