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人口流动服务平台的共建和信息的共享,增强协作能力,提高跨区域政务服务的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