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坚决反对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压、渗透破坏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