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本地方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本地方各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照顾本地方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