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三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