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