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