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自治州、自治县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人员,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