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