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