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