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