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 聘任、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