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